Page 27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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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張太太在 2005 年 12 月 30 日趁尚未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購

                                           買保單。年繳保費 100 萬元,繳費年期 10 年,張太太為要保
                                           人,被保險人為張先生,將來保險給付是否需核課最低稅負
                                           制?

                                  解說:      (1)  保單生效日在 2006 年之前,台灣尚未實施最低稅負制,因
                                              此,原則上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2)  如果生存滿期金之受益人不是張太太或配偶,則可能有贈

                                              與稅。


                                  保單的免稅規劃


                                       依據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第 2 款規

                                  定,每個家庭的保單免稅額都不一樣。分析演算如下:

                                                第 1 案例     第 2 案例      第 3 案例      第 4 案例

                                     要保人        夫 55 歲      夫 40 歲     夫 65 歲      夫 70 歲
                                                妻 53 歲      妻 35 歲     妻 60 歲       妻歿

                                                子 28 歲      子 10 歲    獨子 38 歲      子 45 歲
                                     受益人
                                                子 25 歲      子 8 歲      媳 37 歲     大伯 77 歲

                                                子 22 歲                 孫 12 歲     姑姑 59 歲

                                       假設以上保單都適用最低稅負制,免稅額分析如下: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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