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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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房屋售價。
四、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
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成本部
分,應列為收益;其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
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第 36-1 條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
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 1 月 1 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
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
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
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36-2 條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
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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