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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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投資收益:

                                    一、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大
                                        會議決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
                                        司股東大會同意或決議之分配數為準,並以被投資公司所

                                        訂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其未訂除
                                        權、除息基準日或其所訂除權、除息基準日不明確者,以

                                        同意分配股息紅利之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日之年度,為
                                        權責發生年度。
                                    三、前二款投資收益,如屬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者,

                                        其自 87 年 1 月 1 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
                                        入所得額,但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如屬取得符合 8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
                                        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者,不計入取得及轉讓年度所得
                                        額,但應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其於 86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獲配,但於 87 年 1 月 1 日以後轉讓者,不計入轉讓年
                                        度之所得額及未分配盈餘。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將下列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
                                        得之溢額,作為資本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一)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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