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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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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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
                                        應列為收益。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者,應

                                        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
                                        收現金者,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按比例承認利益。
                                    三、自 75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

                                        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
                                        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

                                        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
                                        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上述所稱房屋款之時價,應參酌
                                        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時價參考資料。
                                        (二)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資料。

                                        (三)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四)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
                                              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七)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八)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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