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125
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
增益項下減除。
二、不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
應列為收益。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者,應
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
收現金者,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按比例承認利益。
三、自 75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
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
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
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
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上述所稱房屋款之時價,應參酌
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時價參考資料。
(二)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資料。
(三)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四)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
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七)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八)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