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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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負擔履約成本者,於依前項第四款計算租賃
資產之現值時,該履約成本應從各期租金中減除,以其淨額作
為計算現值之基礎。
營利事業採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應將每期之利息收入及
手續費收入列帳;利息收入部分以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率標準
計算。
營利事業採營業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按每期應收之租金認列
收入,除有正當理由者外,合約內各期應認列之收入,應按合
約租金總額以平均法攤至各期。
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
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
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
金支出。
2. 投資公司可列報費用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規
定,公司得申報許多費用如下 (摘錄)。
以下第 1 節通則
第 63 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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