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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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七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
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第九十九條第四款之國外投資損
失準備,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
認定。
第 67 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
者,不予認定。
前項之費用或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而係虛列費用
或損失逃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罰。…
第 70 條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
經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予核實認定:
一、總公司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
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或總公司
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前項分攤管理費用之計算,應以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
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但其有特殊
情形者,得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其他合理分攤標準。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依前二項規定,分攤國外總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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