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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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條 各項耗竭及攤折
第 97 條 利息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
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
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
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
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
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
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
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第 98 條 兌換虧損
第 99 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
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
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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