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133

第 96 條  各項耗竭及攤折
                                  第 97 條  利息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

                                        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
                                        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
                                        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
                                           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

                                           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
                                           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
                                           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第 98 條  兌換虧損

                                  第 99 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

                                        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

                                        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
                                        準。






                                                                                      11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