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136

公會之意見。又依同法第 83 條第 3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
                              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經通知提
                              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

                              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上開
                              同業利潤標準,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明定,由財政部
                              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該局指出,97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係依上開稅法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各業同業
                              公會意見及近 3 年度全國營利事業各業申報資料,邀集各工
                              商團體、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公會及
                              各地區國稅局研商訂定,並經財政部於 98 年 1 月 23 日准予

                              備查,近期內建置各國稅局網站,以供民眾查詢使用。


                                 相關行業的同業利潤標準摘錄如下:

                               97 年度                    擴大書審 所得額         97 年同業利潤標準
                              標準代號          小業別         純益率      標準    毛利率 費用率 淨利率
                             K.金融及保險業
                              6551--11   保險經紀             (10)    20     75     47     28

                              6551--12   保險代理              8      20     74     47     27
                                       金融輔助業
                              6631--11   證券投資顧問           10      18     68     42     26
                              6631--99   其他投資顧問           (10)    16     70     48     22





                               12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