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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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費用者,應由該分公司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
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
收入及總公司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我國
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
證明。但經核准採用其他分攤標準者,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
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所
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國外總公司供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該
分公司相關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資金未經公司法之主管機關認許者,該分公司支付國外總
公司之資金利息,不予認定。惟得依前三項規定分攤其國
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
二、資金經公司法之主管機關認許者,該分公司支付國外總公
司之資金利息,准予認定。惟不得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
理費用。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依前四項規定,所分攤之國外總
公司管理費用,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
準則之規定。
國外總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工地場所,如已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可比照前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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