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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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
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三)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四)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
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
列之金額。
(五)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六)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
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七)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八)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九)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十)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十一)公司因企業分割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資
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十二)公司因股份轉換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份或股
權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第 32 條
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
一、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
售資產收益課稅。但出售土地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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