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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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公司可遞延所得發生年度

                                       以投資公司名義賺取以下所得時,各種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得             計入或不計入?                  備註
                                    利息所得            要計入

                                    證券交易所得          不計入 (停徵)               所得稅法第 4-2 條
                                    股利所得            不計入                    營所稅第 42 條
                                                    可計入公司之股東可扣抵
                                                    稅額帳戶餘額,並於分公

                                                    司分派盈餘時,給於股東
                                                    申報所得稅時扣抵
                                    不動產交易所得         要計入

                                       由於股利所得不需計入公司所得課稅,因此,等到公司在

                                  隔年 5 月結算年報後,再將此盈餘撥付給股東時,已經延後一
                                  個年度。與原來直接持股的情況相比,透過投資公司間接持

                                  股,可以讓股利所得的稅負晚一年實現。
                                       如果該公司保留盈餘,則股東的所得實現年度會再往後

                                  延,但公司保留盈餘未分配時,必須預扣 10%稅負,暫存於國
                                  庫;但由於預扣稅款不計算利息,應該避免盈餘不分配。不
                                  過,盈餘一旦撥付給股東,股東必須申報當年度所得,若所得

                                  金額造成股東當年度所得稅適用邊際稅率 40%,則稅負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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