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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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公司可遞延所得發生年度
以投資公司名義賺取以下所得時,各種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得 計入或不計入? 備註
利息所得 要計入
證券交易所得 不計入 (停徵) 所得稅法第 4-2 條
股利所得 不計入 營所稅第 42 條
可計入公司之股東可扣抵
稅額帳戶餘額,並於分公
司分派盈餘時,給於股東
申報所得稅時扣抵
不動產交易所得 要計入
由於股利所得不需計入公司所得課稅,因此,等到公司在
隔年 5 月結算年報後,再將此盈餘撥付給股東時,已經延後一
個年度。與原來直接持股的情況相比,透過投資公司間接持
股,可以讓股利所得的稅負晚一年實現。
如果該公司保留盈餘,則股東的所得實現年度會再往後
延,但公司保留盈餘未分配時,必須預扣 10%稅負,暫存於國
庫;但由於預扣稅款不計算利息,應該避免盈餘不分配。不
過,盈餘一旦撥付給股東,股東必須申報當年度所得,若所得
金額造成股東當年度所得稅適用邊際稅率 40%,則稅負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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