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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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必須利用下一項功能「列報費用」,降低所得稅負。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章收入類之查核」規

                             定,公司應計入的所得,如下表 (摘錄)。

                             第 18-1 條
                               國外營利事業因委託國內公司行號代辦進貨、銷貨或其他有關

                               營業事項,所撥匯之費用,國內受託公司行號,得就扣除代墊
                               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為當年度收益處理。

                             第 18-2 條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
                               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
                               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 (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
                               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

                               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第 24-2 條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
                               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

                               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
                               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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