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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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信託課稅實務




                      參、公益信託的成立



                          公益信託係為        促  進社  會  公益目的而設立,具有            輔助  公  共支  出的作用,
                      政府為    鼓勵  民 間參與    公益   活 動  ,特別給    予租   稅 優 惠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3

                      規定:    「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               贈  或 加 入  符 合 左  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
                      託者,受益人享有          該 信託利益之權利         價值  免納所得稅,不         適 用第    3  條之  2

                      及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但書規定: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                   稱 之信託業。
                      二、各    該 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              舉 辦事業而     必  須 支  付之費用外,不以         任

                      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                  予 特 殊  利益。   三  、信託行為      明 定信託關係
                      解 除、   終 止或   消滅  時,信託財產        移轉  於各   級 政府、有類      似  目的之公益法人

                      或公益信託。        」當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公益信託成立時,                      只  要該  公益信託
                      符 合一定的條       件 ,不論其為何       種  公益目的而成立,亦不論受益人為自然人

                      或法人,均免課所得稅。              例 如 案例   五 之  深藍  公司於信託成立時,            雖 屬 他  益
                      信託,但     因 屬公益信託,其成立免課所得稅。






                                    第四節  信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





                      壹、原則:受益人



                          因  信託行為所      發生   的所得,不論是在信託關係成立時,營利事業為委

                      託人的    他 益信託,或者是信託關係             存續   中所  發生   的所得    (  不論是自益信託或
                      他 益信託,亦不論委託人是個人或營利事業                       ) ,均以受益人為課稅的對            象  ,

                      也 就是由受益人        負擔  納稅的義務。        例 如  案例  一至   案例四   中對於信託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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