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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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信託課稅實務
參、公益信託的成立
公益信託係為 促 進社 會 公益目的而設立,具有 輔助 公 共支 出的作用,
政府為 鼓勵 民 間參與 公益 活 動 ,特別給 予租 稅 優 惠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3
規定: 「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 贈 或 加 入 符 合 左 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
託者,受益人享有 該 信託利益之權利 價值 免納所得稅,不 適 用第 3 條之 2
及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但書規定: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 稱 之信託業。
二、各 該 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 舉 辦事業而 必 須 支 付之費用外,不以 任
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 予 特 殊 利益。 三 、信託行為 明 定信託關係
解 除、 終 止或 消滅 時,信託財產 移轉 於各 級 政府、有類 似 目的之公益法人
或公益信託。 」當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公益信託成立時, 只 要該 公益信託
符 合一定的條 件 ,不論其為何 種 公益目的而成立,亦不論受益人為自然人
或法人,均免課所得稅。 例 如 案例 五 之 深藍 公司於信託成立時, 雖 屬 他 益
信託,但 因 屬公益信託,其成立免課所得稅。
第四節 信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
壹、原則:受益人
因 信託行為所 發生 的所得,不論是在信託關係成立時,營利事業為委
託人的 他 益信託,或者是信託關係 存續 中所 發生 的所得 ( 不論是自益信託或
他 益信託,亦不論委託人是個人或營利事業 ) ,均以受益人為課稅的對 象 ,
也 就是由受益人 負擔 納稅的義務。 例 如 案例 一至 案例四 中對於信託關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