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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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信託與所得稅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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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元  、短期票券利息         9.6  萬元   、股利    30  萬元  )   於  98  年  1  月 交 付給  林 以 喬
                           小姐  , 因該   項孳息   已 於   97  年度  發生  時課徵所得稅,        故 於 交 付時免再課所得

                           稅。


                           二、因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

                               當 信託關係     消滅   ,受託人     將 信託財產     交  付給受益人,       通常   亦為受益權

                           的實  現  。至於受託人所        交 付給受益人的信託財產,主                要  可 能包括   二  部 分:
                           一 部 分為信託成立時委託人             移轉  的信託財產       (  信託財產的本金       ) ;另  一 部 分

                           為信託關係      存續  中,信託財產所         生  孳息未分配的       部 分。信託財產所         生  的孳
                           息,  因  已 於 該  項孳息   發生  時對受益人課稅,           故 於  交 付受益人時不再        重複   課

                           稅。關於信託財產本金的             交  付,若屬自益信託,在信託關係                 消滅   ,由受託
                           人 交 付  予 受益人    (  即  委託人  )  ,僅係信託財產      返 還 原所有權人,並無應課稅

                           的所得。至於       他 益信託,     當  委託人為個人,於信託成立時,                 已  對委託人課
                           徵 贈與  稅  ;當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於信託成立時,                    已  對受益人課所得稅,

                           故 於 交  付信託財產本金時亦不再             重複   課稅。綜上所       言  ,  當 信託關係    消滅   ,
                           委託人   交 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不應再課稅,                    故 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  第  1

                           項第  契約將  4  款 明 定為免稅。  例 如 案例  一及   案例三  年 之 微風銀  2,000  行於  萬元 100  及 年 98  1  月依信  移轉
                                                          萬元
                                                    5,000
                                    信託財產的本金
                                                                (97
                                                                      移轉
                           託
                                                                                            年
                                     )
                           3,000
                           產的  移轉 萬元  行為免課所得稅。  及其尚未分配的孳息     500  萬元交  付給  林 以 喬小姐   , 該 項信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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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票券利息     12  萬元須扣除分離課稅之扣繳稅款          2.4  萬元,故僅能取得     9.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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