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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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信託與所得稅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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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短期票券利息 9.6 萬元 、股利 30 萬元 ) 於 98 年 1 月 交 付給 林 以 喬
小姐 , 因該 項孳息 已 於 97 年度 發生 時課徵所得稅, 故 於 交 付時免再課所得
稅。
二、因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
當 信託關係 消滅 ,受託人 將 信託財產 交 付給受益人, 通常 亦為受益權
的實 現 。至於受託人所 交 付給受益人的信託財產,主 要 可 能包括 二 部 分:
一 部 分為信託成立時委託人 移轉 的信託財產 ( 信託財產的本金 ) ;另 一 部 分
為信託關係 存續 中,信託財產所 生 孳息未分配的 部 分。信託財產所 生 的孳
息, 因 已 於 該 項孳息 發生 時對受益人課稅, 故 於 交 付受益人時不再 重複 課
稅。關於信託財產本金的 交 付,若屬自益信託,在信託關係 消滅 ,由受託
人 交 付 予 受益人 ( 即 委託人 ) ,僅係信託財產 返 還 原所有權人,並無應課稅
的所得。至於 他 益信託, 當 委託人為個人,於信託成立時, 已 對委託人課
徵 贈與 稅 ;當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於信託成立時, 已 對受益人課所得稅,
故 於 交 付信託財產本金時亦不再 重複 課稅。綜上所 言 , 當 信託關係 消滅 ,
委託人 交 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不應再課稅, 故 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 第 1
項第 契約將 4 款 明 定為免稅。 例 如 案例 一及 案例三 年 之 微風銀 2,000 行於 萬元 100 及 年 98 1 月依信 移轉
萬元
5,000
信託財產的本金
(97
移轉
託
年
)
3,000
產的 移轉 萬元 行為免課所得稅。 及其尚未分配的孳息 500 萬元交 付給 林 以 喬小姐 , 該 項信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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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利息 12 萬元須扣除分離課稅之扣繳稅款 2.4 萬元,故僅能取得 9.6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