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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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信託課稅實務




                          就計算應納稅額的扣繳率而言,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4  項
                      及第   3  條之   4  第  3  項的授權,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依各類所得扣繳

                      率標準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依規定計算
                      之所得,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惟因綜合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

                      高達百分之四十,高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信託的稅率,為防止高所
                      得藉設計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託,以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

                      負,財政部「研商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審查、核課原則」,即認為
                      下列三種類型之信託案件,仍應依自益信託核課稅捐:(一)信託契約未

                      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
                      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

                      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俟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
                      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規定課徵

                      贈與稅。(二)受益人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
                      權利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

                      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俟信託利
                      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
                      益人,惟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若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

                      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  4  條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信託契約雖未明定特定之受
                      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

                      徵所得稅。俟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



                       報納  稅,其依規定計算之扣繳稅款,得自其應               納 稅額中  減 除。  此 類 申報案件   應向信託受託
                                                                         ,不得
                       人之戶
                                                 注意申報書表頭
                                                              之「年
                                                                     別」
                                                                   度
                       徵 所。受託人  籍地址  或法人  登記地址  ,應  之  轄區  國稅  局  分  局  、  稽徵  所  申報  、「 當 年  跨越區局 信託所得  或分 申報書數 局  、  稽
                                                                              度
                                  填寫申報書時
                       件編  號」  欄 應 予填寫  ,不得  空白  ,以  免引  起 徵納雙  方 困擾  。參閱  臺 北 市 國稅  局新聞稿  ,稅
                       法 活 頁 版半  月 刊 , 2007  年第  721  期,頁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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