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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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信託課稅實務
就計算應納稅額的扣繳率而言,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4 項
及第 3 條之 4 第 3 項的授權,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依各類所得扣繳
率標準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依規定計算
之所得,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惟因綜合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
高達百分之四十,高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信託的稅率,為防止高所
得藉設計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託,以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
負,財政部「研商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審查、核課原則」,即認為
下列三種類型之信託案件,仍應依自益信託核課稅捐:(一)信託契約未
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
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
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俟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
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規定課徵
贈與稅。(二)受益人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
權利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
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俟信託利
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
益人,惟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若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
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 4 條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信託契約雖未明定特定之受
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
徵所得稅。俟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
報納 稅,其依規定計算之扣繳稅款,得自其應 納 稅額中 減 除。 此 類 申報案件 應向信託受託
,不得
人之戶
注意申報書表頭
之「年
別」
度
徵 所。受託人 籍地址 或法人 登記地址 ,應 之 轄區 國稅 局 分 局 、 稽徵 所 申報 、「 當 年 跨越區局 信託所得 或分 申報書數 局 、 稽
度
填寫申報書時
件編 號」 欄 應 予填寫 ,不得 空白 ,以 免引 起 徵納雙 方 困擾 。參閱 臺 北 市 國稅 局新聞稿 ,稅
法 活 頁 版半 月 刊 , 2007 年第 721 期,頁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