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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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信託課稅實務





                                    第五節  信託所得的評價及計算





                      壹、信託利益權利價值的評價

                          營  利  事業  為委託人的信託,不           論 是他益信託成立時、自益信託變更為
                      他益信託時或信託關係            續  中增加非委託人的信託利益,依所得稅法第                        3  條

                      之  2  第  1  至  3  項規定,受益人的所得         均 係以其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計

                      算,而    何 謂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所得稅法及其                      施 行  細 則 均  未規定。    吾  人
                      以為,該      3  項應課所得稅的行為屬           營  利 事業  對他人的贈與,         似可參照     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的規定,將信託利益          區 分為下列     5  種型態計算其權

                      利價值。



                      一、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者
                          此型態受益人        取  得的信託利益,        包括   信託財產的      本金   及信託財產所生

                      的孳  息 。 假 設信託財產的原          本 為  A ,信託財產的       折 現率為     i ,信託期間為      n
                                                                                     n  20
                      年,則按     複 利終值計算,受益人  消滅  時所  取 取 得的  總 全 部信託利益為      A ×  ( 1  +  i )  。惟該
                                                             利益,而所得稅的課稅時點,並非
                                                      得的
                      項利益係於信託關係
                               取
                                      部信託利益時,而是在信託財產
                                    全
                                 得
                                                                      移轉
                                                                          時,或信託契約變更
                      在受益人
                                                                   部信託利益
                                                                 全
                                                          取
                                                      時,
                                                             得的
                             須
                      時。故
                                                   消
                               將受益人於信託關係
                                                                               n 折  現  回  信託財產
                                                                       A  ×  ( 1  +  i  )
                                                                                    21
                      移轉   時或信託契約變更時,按              複 利現值    折  現計算             =  A  ,故課徵
                                                                             n
                                                                        ( 1  +  i )

                      20  此為複利終值的計算公式,即單一金額的本金              ,每期按複利計息,至最後一期終止本利和
                       即為複利終值。參閱林蕙真,中級會計學新論,台北:証業,                      2006  年  8  月  4  版,頁  162  。
                      21
                       複利現值的計算公式,參閱林蕙真,中級會計學新論,台北:証業,                         2006  年  8  月  4  版,頁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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