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88
76 信託課稅實務
第五節 信託所得的評價及計算
壹、信託利益權利價值的評價
營 利 事業 為委託人的信託,不 論 是他益信託成立時、自益信託變更為
他益信託時或信託關係 續 中增加非委託人的信託利益,依所得稅法第 3 條
之 2 第 1 至 3 項規定,受益人的所得 均 係以其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計
算,而 何 謂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所得稅法及其 施 行 細 則 均 未規定。 吾 人
以為,該 3 項應課所得稅的行為屬 營 利 事業 對他人的贈與, 似可參照 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的規定,將信託利益 區 分為下列 5 種型態計算其權
利價值。
一、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者
此型態受益人 取 得的信託利益, 包括 信託財產的 本金 及信託財產所生
的孳 息 。 假 設信託財產的原 本 為 A ,信託財產的 折 現率為 i ,信託期間為 n
n 20
年,則按 複 利終值計算,受益人 消滅 時所 取 取 得的 總 全 部信託利益為 A × ( 1 + i ) 。惟該
利益,而所得稅的課稅時點,並非
得的
項利益係於信託關係
取
部信託利益時,而是在信託財產
全
得
移轉
時,或信託契約變更
在受益人
部信託利益
全
取
時,
得的
須
時。故
消
將受益人於信託關係
n 折 現 回 信託財產
A × ( 1 + i )
21
移轉 時或信託契約變更時,按 複 利現值 折 現計算 = A ,故課徵
n
( 1 + i )
20 此為複利終值的計算公式,即單一金額的本金 ,每期按複利計息,至最後一期終止本利和
即為複利終值。參閱林蕙真,中級會計學新論,台北:証業, 2006 年 8 月 4 版,頁 162 。
21
複利現值的計算公式,參閱林蕙真,中級會計學新論,台北:証業, 2006 年 8 月 4 版,頁
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