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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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信託與所得稅 63
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應 注意 者,固然信託 資 金 集 合管理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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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帳 戶 , 性質 上為準 集團 信託,且其設 置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核准 ,
但 因 並非 共 同信託 基 金、證券 投資 信託 基 金或其 他 經財政 部核准 之信託 基
金, 故 其信託利益 仍 應由受益人併入收入年度之所得額課稅,而無所得稅
法第 3 條之 4 條第 6 項規定之 適 用。
第三節 不課所得稅的信託行為
壹、信託財產的形式移轉
鑒 於我國信託課稅法制係採用導管理論, 故 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受託
人之 間 的 移轉 , 通常 僅為信託財產所有權 名 義上的 變更 ,無應課稅的所得
發生 ,不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 第 1 項 明 定下列 四種情形 的信
託財產 移轉 ,免課所得稅, 即 為 基 於信託財產之 形 式 移轉 ,而給 予 免稅。
一、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 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是 將 信託財產 交 給受託人管理, 故 信託成立
須由委託人
必
時,信託財產
移轉
給受託人, 始符 合信託之特別成立 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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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乃集合不同客戶 的資金,依照客戶所希望的投資標的,集
合在一起運用,進行專業分工,分別由擅長債券、股票、不動產的信託專業人員操作,並
節省人事、管理、操作成本,將之回饋給委託人。該帳戶為私募性質,募集對象必須為已
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的投資人,而投資
利用廣告招募客戶,由客戶先簽訂信託契約
過,實務上信託業者仍可先設計好商品,再 信託業的共同基金係向不特定對象招募。不
後,即可加入集合管理帳戶運用。參閱莊昆明,信託應用要訣,台北:龍鳳凰國際開發,
2007 年 5 月,頁 125-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