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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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信託與所得稅   63




                           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應                     注意   者,固然信託       資 金  集 合管理運
                                 10
                           用 帳 戶   , 性質  上為準    集團  信託,且其設        置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核准   ,
                           但 因 並非   共 同信託    基  金、證券    投資   信託  基  金或其   他 經財政    部核准    之信託    基
                           金,  故  其信託利益      仍  應由受益人併入收入年度之所得額課稅,而無所得稅

                           法第   3  條之  4  條第  6  項規定之  適 用。






                                        第三節  不課所得稅的信託行為





                           壹、信託財產的形式移轉



                               鑒 於我國信託課稅法制係採用導管理論,                      故  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受託
                           人之  間  的 移轉  , 通常   僅為信託財產所有權           名  義上的   變更   ,無應課稅的所得

                           發生  ,不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  第  1  項 明 定下列  四種情形     的信
                           託財產   移轉   ,免課所得稅,        即 為 基 於信託財產之        形 式 移轉   ,而給    予 免稅。


                           一、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  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是  將  信託財產     交  給受託人管理,      故  信託成立




                                          須由委託人
                                        必
                           時,信託財產
                                                      移轉
                                                                            給受託人,  始符  合信託之特別成立  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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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乃集合不同客戶               的資金,依照客戶所希望的投資標的,集
                           合在一起運用,進行專業分工,分別由擅長債券、股票、不動產的信託專業人員操作,並
                           節省人事、管理、操作成本,將之回饋給委託人。該帳戶為私募性質,募集對象必須為已
                           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的投資人,而投資
                                                               利用廣告招募客戶,由客戶先簽訂信託契約
                           過,實務上信託業者仍可先設計好商品,再                 信託業的共同基金係向不特定對象招募。不
                           後,即可加入集合管理帳戶運用。參閱莊昆明,信託應用要訣,台北:龍鳳凰國際開發,
                           2007  年  5  月,頁  1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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