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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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信託課稅實務
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深藍 公司為 鼓勵 法律 研究 所的 學生從 事法 學 的 研究 ,於 95 年以 5,000
萬元 成立 符 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3 各款所規定之公益信託,以孳息 支 付 符
合條 件 的法律 系學生獎學 金,而 該 5,000 萬元 的信託財產係於 某大學附近
興建學生宿舍 出 租 , 因 信託財產 發生 收入時,受益人可 能 尚未 確 定, 故 於
收取 租 金時無須併入受益人的所得課稅,但 當學生 自 該 公益信託 領 取 獎學
金時,則應 將領 取的金額併其 領 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例 如 陳 非 凡
同 學 的 文章 經 臺大 法 學 論 叢刊 登,於 97 年度 領 取 獎學 金 10 萬元 ,則 陳 非
凡 同 學 於申報 9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 將 10 萬元 列為其 他 所得納稅。
(二)共同信託基金
依法經主管機關 核准 的 共 同信託 基 金、證券 投資 信託 基 金,或其 他 經
財政 部核准 的信託 基 金,其信託 乃因共 基 金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 集團 信託,不但受益人 眾多 且經
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此
金屬
基
同
發生
常變動
技術
稅,
之 共 同信託
核准
故 所得稅法第 故當 ,在所得 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方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3 條之 時課稅,在課稅 6 項規定: 「 依法經主管機關 上有 困難 , 故例 外採分配時課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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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金、證券 投資 信託 基 金,或其 他 經財政 部核准 之信託 基 金,其信託利益於
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例 如
共 同信託 基 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 會 計年度結 束 後 六 個月內分配
之 ( 共 同信託 基 金管理辦法第 32 條 ) ,則其信託利益 即 應於實際分配時,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