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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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信託課稅實務




                      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深藍   公司為    鼓勵  法律  研究   所的  學生從    事法  學 的 研究   ,於    95  年以   5,000
                      萬元  成立   符 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3  各款所規定之公益信託,以孳息                支  付 符

                      合條  件  的法律    系學生獎學      金,而    該  5,000  萬元  的信託財產係於        某大學附近
                      興建學生宿舍        出 租  , 因 信託財產     發生  收入時,受益人可          能  尚未  確  定,  故  於

                      收取   租 金時無須併入受益人的所得課稅,但                    當學生    自  該 公益信託     領 取 獎學
                      金時,則應      將領   取的金額併其       領  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例  如 陳 非  凡

                      同 學 的 文章   經 臺大   法 學 論 叢刊   登,於     97  年度  領 取 獎學  金  10  萬元  ,則  陳  非
                      凡 同 學 於申報     9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         將  10  萬元  列為其   他 所得納稅。




                      (二)共同信託基金

                          依法經主管機關         核准   的  共 同信託   基  金、證券     投資  信託   基 金,或其     他  經

                      財政   部核准   的信託    基 金,其信託  乃因共  基 金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  集團  信託,不但受益人  眾多  且經
                      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此
                                                          金屬
                                                        基
                                                      同
                                      發生
                      常變動
                                                           技術
                      稅,
                                                                                 之 共 同信託
                                                                             核准
                      故 所得稅法第  故當  ,在所得 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方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3  條之  時課稅,在課稅  6  項規定:  「 依法經主管機關  上有  困難  ,  故例  外採分配時課  基
                                           4
                                             第
                      金、證券     投資   信託  基 金,或其     他  經財政    部核准   之信託    基 金,其信託利益於
                      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例  如
                      共 同信託    基  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                 會  計年度結    束  後  六 個月內分配

                      之  (  共 同信託  基 金管理辦法第        32  條 ) ,則其信託利益      即 應於實際分配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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