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69

Chapter 3     信託與所得稅   57




                           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受益人若為個人,則應             將 信託利益的權利          價
                           值 ,併入其成立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所得類別應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的其  他 所得   ; 受益人若為營利事業,則應               將 信託利益的權
                           利 價值  ,於成立年度列為          該 營利事業的受       贈 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委託人    林氏  股 份 有 限 公司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與 受託人  微風銀  行 訂

                           立信託   契約   ,在信託    契約   中 約 定,   該 公司於    97  年  1  月  2  日 移轉新臺幣    (  下
                           同 ) 2,000  萬元現   金 予  受託人   微風銀    行,並於信託        契約   中  約 定,受託人於

                           100  年  1  月 將 信託財產   2,000  萬元  的本金及孳息      交 付給受益人-        董 事 長  的 掌
                           上 明珠林    以 喬小姐    。  因 信託  契約  的成立除須有委託人            與  受託人   訂 定信託    契

                           約 的合  意  外,尚須     將  信託財產    移轉   給受託人,信託        始能   成立,    故 本  案 信託
                           的成立年度為        97  年,  林 以 喬小姐    應於申報     該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           將  2,000
                                                 9
                           萬元  列為其    他 所得納稅     。



                           二、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託  在導管理論下,自益信託成立時,不         發生任    何的課稅     要件   ,  因  委託人




                           在信託關係

                                      意思變更
                                                 他
                           依委託人的      存續  中,得  為  變更 益信託。就委託人為營利事業而 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而  將  原屬自益  言 ,若其  型  的信託, 將 自益

                           9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綜合所得總額由十類所得組成,前九類所得分別為:                  1.   營利所
                            得。  2.   執行業務所得。  3.   薪資所得。  4.   利息所得。  5.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6.   自力耕
                            9.  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退職所得。凡不屬前九類所得者,應列為第十類其他所得。以營利事業為委託人的他益  7.   財產交易所得。  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信託,受益人取得的信託利益,屬營利事業               對他人的贈與,不屬於前九類所得,故應列為
                            第十類其他所得。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