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42

30     信託課稅實務




                      該項收益發生        時 ,計入受益人的所得課稅。惟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  信
                      託基金等     集團   信託,因受益人        眾多   ,且   時常  變動,所得      歸屬   不 易  ,故  改  採

                      所得分    配時  課稅原    則 ;另公益因信託成立            時 不課稅,故信託利益            改 於 實際
                      分 配時   課稅,而均成為所得發生             時 課稅原    則 之例外。

                          由於信託      導 管理  論較   符合經濟     實 質及   租 稅公   平  原  則 ,而為先進     國 家  多
                      所採用。故信託課稅           制度   的設計,在經濟         實 質  重 於法律形式的       實  質課稅原

                      則 下,必須在       各 項稅法    中  對於信託行為的課稅,設有特               殊  例外的規     範 ,以
                      免 與  租 稅法律主義有所         抵觸  。此外,信託稅         制  的設計,仍應       遵守   租 稅公  平

                      原 則 、稅   務 行 政 原 則 及 中 立性原     則 等 重 要 租 稅原    則 。





                                    第三節  美、日的信託課稅原則






                          美  國  及 日  本為目前信託      制度   發 展 相  當成  熟  的 國  家,故   我國  信託   制度  的
                      引 進,   亦多  參考   美  、 日 兩國  的經   驗 。因此,以下將對          美 、  日  的信託稅    制  簡

                      要 介紹   , 期 能有   助 於 掌握  我國   信託稅   制 的理   論 建構。



                      壹、美國的信託稅制



                          美  國  的信託稅    制  原採信託    實  體理  論  , 後 來  鑒 於信託   實  體理  論  所產生的
                      缺 點,而    改  採「  修正  式信託    導 管理   論 」,即    認同   信託的   導  管  功 能與  實 質所

                      得者課稅原      則  ,但為   防杜   租 稅規   避 ,又   同時  將信託財產      視  為  獨 立的課稅主
                      體。   簡 言之,受託人將信託收益分               配予   受益人   時  ,於分   配  收益  年度   對受益

                      人課稅;其當        年度  保 留  未分  配 之所得,      則視  信託財產為      獨  立課稅主體,而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