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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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信託課稅實務
該項收益發生 時 ,計入受益人的所得課稅。惟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 信
託基金等 集團 信託,因受益人 眾多 ,且 時常 變動,所得 歸屬 不 易 ,故 改 採
所得分 配時 課稅原 則 ;另公益因信託成立 時 不課稅,故信託利益 改 於 實際
分 配時 課稅,而均成為所得發生 時 課稅原 則 之例外。
由於信託 導 管理 論較 符合經濟 實 質及 租 稅公 平 原 則 ,而為先進 國 家 多
所採用。故信託課稅 制度 的設計,在經濟 實 質 重 於法律形式的 實 質課稅原
則 下,必須在 各 項稅法 中 對於信託行為的課稅,設有特 殊 例外的規 範 ,以
免 與 租 稅法律主義有所 抵觸 。此外,信託稅 制 的設計,仍應 遵守 租 稅公 平
原 則 、稅 務 行 政 原 則 及 中 立性原 則 等 重 要 租 稅原 則 。
第三節 美、日的信託課稅原則
美 國 及 日 本為目前信託 制度 發 展 相 當成 熟 的 國 家,故 我國 信託 制度 的
引 進, 亦多 參考 美 、 日 兩國 的經 驗 。因此,以下將對 美 、 日 的信託稅 制 簡
要 介紹 , 期 能有 助 於 掌握 我國 信託稅 制 的理 論 建構。
壹、美國的信託稅制
美 國 的信託稅 制 原採信託 實 體理 論 , 後 來 鑒 於信託 實 體理 論 所產生的
缺 點,而 改 採「 修正 式信託 導 管理 論 」,即 認同 信託的 導 管 功 能與 實 質所
得者課稅原 則 ,但為 防杜 租 稅規 避 ,又 同時 將信託財產 視 為 獨 立的課稅主
體。 簡 言之,受託人將信託收益分 配予 受益人 時 ,於分 配 收益 年度 對受益
人課稅;其當 年度 保 留 未分 配 之所得, 則視 信託財產為 獨 立課稅主體,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