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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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 信託課稅的理論與法制 29
人,因而信託財產在法律上 歸屬 於受託人,可是 實際 上受託人必須將信託
財產與其自身的自有財產分別管理,而取得一定的 報酬 。至於信託財產所
產生的收入,於 減 除成本、必要 費 用及 損耗後 的利益,必須依信託條 款 的
規定 全數 給付給受益人。故在信託架構下,財產的法律 歸屬 與經濟利益的
實 質 歸屬顯然 不 同 。依稅法上經濟 實 質 重 於法律形式的 實 質課稅原 則 ,應
對 實 質受益人課稅,而非對於形式上的所有權人課稅。 亦 即應對信託財產
的 實 質所有權人 ( 即受益人 ) 課稅,而不應對信託 個 體本身課稅。
在信託 導 管理 論 下,因信託乃一 導 管,故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
託人,僅為信託財產的形式移轉,並不構成課稅的要件,故信託財產移轉
形式上發生的稅 捐 ,如 贈 與稅、所得稅、 營 業稅、土地 增 值稅、契稅等,
法律上均應規定 免 徵 。基本上,在信託 導 管理 論 下, 判 斷 信託行為課稅原
則 之基 準 ,主要有以下 兩個 原 則 :
一、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
鑒 於信託 實 體理 論 具有 重 複 課稅及容 易 形成 租 稅規 避 等 缺 點,如以信
託財產經濟上 實 質受益 情 形課稅,即可 避 免 上 開 缺 失 。例如 個 人成立他益
信託 時 ,在經濟 與,仍應依其經濟 實 質上,即形 實 同個 人將信託財產 與稅。又例如 贈 與給他人,其法律形式 營 利事業成立他益信
贈
徵贈
質課
上雖非
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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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
與,依 時 ,因受益人 我國 所得稅法第 已 取得信託財產之 4 條第 1 項第 實 質利益,無 款 但 書 規定,取自 異 於 營 利事業對 營 利事業 個 人的 與之 贈
財產,並未 免 納 所得稅,故 營 利事業對他人的 贈 與,應對該他人課 徵 所得
稅,故 營 利事業成立他益信託 時 , 亦 應對受益人課 徵 所得稅。
二、所得發生時課稅原則
信託財產的收入 減 除 相 關的 支 出後 ,為信託財產的收益,原 則 上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