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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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 信託課稅的理論與法制 27
貳、信託行為與租稅規劃
因信託行為不 論 在課稅的 時 點、財產價值的計算及 納 稅義 務 人,均與
一般的經濟行為有 重大差異 ,故可 比較 信託行為與其他具有 相類似 經濟效
益行為的 租 稅 負 擔,作為 租 稅規 劃 的參考。理 論 上,信託行為應是管理財
產的行為,但由於信託的特 殊 交 易 架構,稅法對於信託行為的課稅 時 點及
財產價值的計算等,均有特 殊 的規 範 ,以 配 合稅 捐 稽 徵 的 技術 ,故若能 善
用稅法上對於信託行為課稅的特 殊 規定, 亦 可能 達 到 節 稅的目的。
第二節 信託課稅的理論
壹、信託實體理論
所稱信託 實 體理 論 ,係將信託 視 為一 獨 立的課稅 實 體, 認 為信託如 同
法人或 個 人一般,為課 實 體 (legal entity) 徵 所得稅的主體。主 ,可作為 納 稅的 張 該理 論 者, 認 為信託是一 衍 生的 個
實 體,故由信託財產所
獨 立的法律
各
所得
織 項 租 稅 負 擔, 皆 歸屬 於信託財產而 予 以課稅。 個 亦 即,信託就如 納 稅義 務 人 同 公 司 組
納
體為
繳
一般,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所得,應先以信託
稅,當信託 個 體的稅 後 盈餘 分 配 給受益人 時 ,再由受益人 申 報繳 納 所得
稅。另一方面,信託行為 中 所為信託財產的移轉,均應依 相 關稅法的規定
課稅。例如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成立 時 ,將 房屋 及土地移轉給受託人即應課
徵 契稅及土地 增 值稅,而受託人將 房屋 及土地移轉給受益人 時 ,又要再課
一 次 契稅及土地 增 值稅,故信託 實 體理 論 , 似 有對信託財產發生的所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