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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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信託課稅實務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           計畫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計畫   投資之    建築  物,於    適  用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53  條 前 段 規定時,得     按 不 短 於 固 定資產     耐 用年   數  表規

                      定之   耐 用年  數延   長  二分之一    計 算每   年之   折舊費   用。   該建築    物在  移  轉予受託
                      機構時,已經過相          當 年  數  之使用,其     估計   未使用年     數  長 於依  固 定資產    耐  用

                      年 數  表 計 算  之未使用年      數  者,亦得依其       估計  未使用年     數延   長  二分之一    計  算
                      折舊費    用。受託機構應於          建築  物開  始提列    折舊費    用之年    度 ,依所得     稅 法  92

                      條之    1  規定向  該  管 稽徵  機關   列 單 申報   時,於財產目       錄內   註  明 。 另 依 據  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第         53  條 但書  之規定,經      選 定 延 長 年限   提列   折舊  者,   嗣 後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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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不得    變 更   。


                      (五)發行受益證券取得對價

                          委  託人於信託資產證券化時,應依所得                    稅 法第   9  條及  營  利 事 業所得   稅

                      查 核 準 則第    32  條規定,將取得「證券化後之受益權」金額超過信託資產                             帳
                      面 價值   部 分,   列 為  收 益,依法    課徵   營 利  事 業所得    稅 。  另委  託人  移  轉其所   擁

                      有之「證券化後之受益權」,所                  收 取之對價有二:其一為             現  金,其二為第
                      三順   位受益證券,此交          易  型 態 係屬資產之交換,依           據  營 利 事  業所得   稅 查  核

                      準 則第   32  條第  2  款 規定,同類資產交換如有             另收現   金者,    現 金 部  分應  視 為
                                                                       20  。
                             按 比 例 承 認 利益,依法
                                                                     稅
                                                       營 利 事 業所得
                                                   課徵
                      出售,
                      二、證券交易稅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應屬於證券交                             易 稅 條例第     2  條
                      第  2  款 所 稱 其經   政府  核准之有價證券,於           買賣   時應以出     賣  人為代   徵 人,向

                      出 賣  人 按 交  易 價格  課徵   千  分之一的證券交        易 稅  , 惟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為           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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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6  月  8  日臺財稅字第  0930452818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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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7  月  28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0532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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