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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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信託課稅實務




                      收取服    務 費  90  萬元  , 若 成 功銀  行 委託   其他  銀 行擔   任服   務機構,    應支付服     務
                      費  60  萬元  ,則  30  萬元應列    為 東 台銀   行的  服 務資產,     每 年 攤 銷   10  萬元列  為

                      收 入。



                       (三)折價移轉金融資產之費用認列


                          創始   機構以    折 價方式移轉其        擁 有之金融資產,         前  開 折  價金  額如  屬 預先
                      支付  之 利息   費 用及其他     估列   之 必 要 費 用,依據所       得 稅 法 第  24  條之規定,     利

                      息 費  用 應 在借   款期  間平   均  分 攤 ,而  估列   之其他   必  要 費  用,  應  於實  際 發 生  時
                      列帳   。 故創始    機構  應 於  每  期結  算  時,就上開     折  價 總額  於 當期   實 際支   出之金

                      額 ,  列報當期     之 損失  或  費  用。另   受託  機構於    每  期結  算  時,將   前 開  折 價 總額
                      未動   支 之餘  額  , 償付予創始      機構時,因       非 屬分  配予受益     人之所    得  , 無須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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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例    第  41  條規定  扣繳稅   款   。







                          南亞 託 移轉  行 予台  特殊目的信    託  架構,以其  受益  客 戶華   塑 公  司 之  貸款 5  千萬元取得  2  億
                                                                                    債權
                                    採
                               銀
                                                                            1
                                                                              億
                                                                         中
                                                                證券。其
                                        西 銀 行,並據以發行
                      元 ,信
                                                                                             1
                                     為 增 強信用,由
                                                                購 之 次順位受益
                                                         銀 行認
                                                                                        差額
                                                                               證券,其
                      現金,
                                                             即 屬於
                                                                                           1
                                                                                 折 價金
                                           5
                              (2
                                                     千萬元
                      千萬元
                                 銀
                             南亞
                                                                                        若
                      萬元   乃 4  千萬元 億 元 - 1  億 早  千萬  應收帳款 - 4  南亞  債權  )   變 現,所  折 價金  額 ,該 之  利息  。  額 南亞  千
                                             將
                                                                      預先支付
                                    行為提
                      銀 行 對華   塑 公 司 的 貸款   債權   期 限為   5  年,則   南亞  銀 行 每 年 應 認 列    2  百萬元
                      的 利息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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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6178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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