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284
272 信託課稅實務
收取服 務 費 90 萬元 , 若 成 功銀 行 委託 其他 銀 行擔 任服 務機構, 應支付服 務
費 60 萬元 ,則 30 萬元應列 為 東 台銀 行的 服 務資產, 每 年 攤 銷 10 萬元列 為
收 入。
(三)折價移轉金融資產之費用認列
創始 機構以 折 價方式移轉其 擁 有之金融資產, 前 開 折 價金 額如 屬 預先
支付 之 利息 費 用及其他 估列 之 必 要 費 用,依據所 得 稅 法 第 24 條之規定, 利
息 費 用 應 在借 款期 間平 均 分 攤 ,而 估列 之其他 必 要 費 用, 應 於實 際 發 生 時
列帳 。 故創始 機構 應 於 每 期結 算 時,就上開 折 價 總額 於 當期 實 際支 出之金
額 , 列報當期 之 損失 或 費 用。另 受託 機構於 每 期結 算 時,將 前 開 折 價 總額
未動 支 之餘 額 , 償付予創始 機構時,因 非 屬分 配予受益 人之所 得 , 無須 依
23
本條例 第 41 條規定 扣繳稅 款 。
南亞 託 移轉 行 予台 特殊目的信 託 架構,以其 受益 客 戶華 塑 公 司 之 貸款 5 千萬元取得 2 億
債權
採
銀
1
億
中
證券。其
西 銀 行,並據以發行
元 ,信
1
為 增 強信用,由
購 之 次順位受益
銀 行認
差額
證券,其
現金,
即 屬於
1
折 價金
5
(2
千萬元
千萬元
銀
南亞
若
萬元 乃 4 千萬元 億 元 - 1 億 早 千萬 應收帳款 - 4 南亞 債權 ) 變 現,所 折 價金 額 ,該 之 利息 。 額 南亞 千
將
預先支付
行為提
銀 行 對華 塑 公 司 的 貸款 債權 期 限為 5 年,則 南亞 銀 行 每 年 應 認 列 2 百萬元
的 利息 費 用。
23
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6178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