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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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信託課稅實務
東 台銀 行 ( 創始 機構 ) 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 採 特殊目的信
託 架構,將其 無 擔保 短 期消 費 貸款 債權 10 億 元 ,信 託 移轉 給 成 功銀 行,由
成 功銀 行以該債權為基礎發行 受益 證券,其 預 計發行 受益 證券 總 金 額 為 10
億 元 ,其 中 9 億 元收取 現金,餘 1 億 元 為 增 強信用由 東 台銀 行所持有的 次
順位受益 證券。 假 設 該 1 億 元次順位受益 證券之公平價值為 8 千萬元 ,則
東 台銀 行的出售 損益 計 算 如下:
1. 調 整 後出售資產的 帳面 價值 = 10 億 ×9 億 ÷(9 億 +8 千萬 ) =
918,367,347
2. 當期損益 = 900,000,00 0- 918,367,347
故 財 政 部 似 非 依其 交易 條 件 認定,是否屬 創始 機構的出售資產 損益 ,
而是以 收取 的 對 價是否為現金,而認定是否屬出售金融資產,該 項差 異 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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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財務會計所 得 與 課稅 所 得 之 永久 性 差 異 。另 創始 機構以 符合 本條例 第
4 條 第 1 項第 2 款 所 稱 資產 衍 生 之未來 收益 ,作為證券化之基礎, 應 於 當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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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33 之處分 號 公 報 的規定不同,依財務會計準則 ,依法 課 徵營利 事業所 得 稅 第 。此 33 項 規定 亦
利益
度認
筆 未來
列 該
規
第
與財務會計準則
公 報
號
定企業移轉資產的
帳款 已出售者為限。 受益 權,其出售 應收款項 的 損益 認 列 , 應 以 既存 的 應收
創始 機構 取得 現金、 次順位受益 證券及賣方 受益 證券 總 金 額 , 低 於移
轉 予受託 機構之 總應收帳款 餘 額 部分 ( 即 折 價準 備總額 ) ,其本質 係 屬 創始
16 所謂永久性差異 (Permanent Difference) 係課稅所得稅與財務會計所得間之差異不會因時間
的經過而消滅,該項差異係永久存在者。參閱王志誠、封昌宏,商業會計法,元照, 2007
年 9 月,頁 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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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民國財政部 93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6178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