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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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信託課稅實務









                          東  台銀  行  (  創始  機構  )   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               採 特殊目的信

                      託 架構,將其      無 擔保   短 期消   費 貸款  債權    10  億 元 ,信  託 移轉  給 成 功銀   行,由
                      成 功銀   行以該債權為基礎發行            受益  證券,其     預  計發行   受益   證券  總 金  額 為  10
                      億 元 ,其   中  9  億 元收取   現金,餘      1  億 元 為 增 強信用由     東 台銀  行所持有的      次

                      順位受益     證券。    假 設 該  1  億 元次順位受益       證券之公平價值為          8  千萬元   ,則

                      東 台銀   行的出售     損益  計 算 如下:
                           1.   調  整  後出售資產的      帳面    價值   =  10  億  ×9  億  ÷(9  億  +8  千萬  )  =

                             918,367,347
                           2.   當期損益  = 900,000,00  0-  918,367,347

                          故  財  政 部  似 非 依其  交易  條 件  認定,是否屬       創始   機構的出售資產         損益  ,
                      而是以    收取  的  對 價是否為現金,而認定是否屬出售金融資產,該                           項差  異  將
                                                                16
                      形成財務會計所         得 與 課稅  所  得 之  永久  性 差 異   。另  創始   機構以   符合   本條例   第

                      4  條 第  1  項第  2  款 所 稱 資產  衍 生 之未來  收益  ,作為證券化之基礎,             應 於  當 年
                                                                                17
                                      收益  33  之處分 號 公 報 的規定不同,依財務會計準則  ,依法  課 徵營利  事業所  得 稅 第 。此 33  項 規定  亦
                                                 利益
                      度認
                               筆 未來
                          列 該
                                                                                            規
                                      第
                      與財務會計準則
                                                                                        公 報
                                                                                      號
                      定企業移轉資產的
                      帳款  已出售者為限。       受益    權,其出售     應收款項     的  損益  認  列  ,  應  以  既存  的  應收
                          創始   機構   取得  現金、    次順位受益      證券及賣方       受益  證券   總 金 額  , 低 於移
                      轉 予受託    機構之    總應收帳款      餘 額  部分   (  即  折 價準  備總額  )  ,其本質   係 屬 創始


                      16  所謂永久性差異    (Permanent Difference)   係課稅所得稅與財務會計所得間之差異不會因時間
                       的經過而消滅,該項差異係永久存在者。參閱王志誠、封昌宏,商業會計法,元照,                               2007
                       年  9  月,頁  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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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民國財政部      93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6178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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