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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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2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稅制      265




                           行的實務規      範  ,關於資產     支撐   證券的發行與募集,           都必須委     由  承 銷  商 依 包
                             10        11
                           銷  方式發行      。

                           七、證券投資人


                               關於有價證券的募集,             視採取    公開  招  募或  私  募之不同,而       對投  資人之
                           資 格 ,有不同的限制。          如 為公開    招  募,因發行人       必須編製     公開   說明書    ,且

                           經主管機關      嚴格  監督,    故通常對投       資者的資     格 不  設 限制。   相對地    ,  如果  為
                           私 募,則    受託  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僅得對下列        特定  對  象或特定人進行         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            私 募 : (1)   銀 行業、  票  券業、信    託 業、保險業、證券
                           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 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             (2)   符合  主管機關所定條       件
                                                                                  12
                           之自  然 人、法人或基金          (  其 應 募人  總 數,不  得超   過  35  人 )  。所  謂符合   主管
                           機關所定條      件 之自  然  人、法人或基金,是指            下列  二者   : (1)   對  該 受益  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有        充  分  瞭解  之國內外自      然 人,且    應  募或  受讓  時,其本人       淨 資
                           產 超  過新  臺幣   一  千萬元   或本人與     配偶淨    資產   合  計  超  過新  臺幣  一  千五百萬

                           元 ,或最新     兩  年度,本人年度平         均  所 得超  過新   臺幣  一  百五  十 萬元   或本人與
                           配偶  之年度平     均  所 得合  計  超 過新  臺幣   二 百萬元    。  (2)  最近  期  經會計  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     報 表  總 資產  超 過新   臺幣五千萬元       之法人或基金、信          託  業 簽訂   信 託
                                             過新
                                                                            顧
                                                                               問事業或證券
                           契約之信
                                    託
                                          超
                                      財產
                                                               ,或證券
                                                                        投
                                                                          資
                                                 臺幣五千萬元
                                                                                    13  。    投  資信
                                                 資契約之資金
                                                              超 過新
                                                                     臺幣五千萬元
                           託 事業
                                                                                  者
                                        權 委託投
                                 簽訂全

                            26  頁。
                           10
                            依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之承銷期
                            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               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
                            認購之。」
                           11  參閱臧大年、謝哲勝、吳家桐,金融資產證券化              理論與法制,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
                            會,  2005  年  5  月,頁  42  。
                           12
                            參閱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第                            2  條。
                           13
                            參閱財政部民國      91  年  9  月  24  日台財融   字第  091000834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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