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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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信託課稅實務
構評定其評等等 級 。」 查 目 前 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包括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 標準普 爾 )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 穆 廸 投
資人 服 務公 司 ) 、 Fitch Ratings Ltd. ( 惠譽 公 司 ) 、 中華 信用評等 股份 有限公
司 、 英商惠譽 國 際 信用評等 股份 有限公 司台灣 分公 司 及 穆迪 信用評等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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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 司 。
五、信用增強機構
受託 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 受益 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 得 依資產信 託 證券化計 畫 或資產證券化計 畫 之規定, 採 行 適
當 之信用 增 強機制。 故創始 機構可以發行 較 其自 身 信用評等為 優 的證券,
以 迅速匯聚低 成本的資產, 即 資金需求人的信用 狀況 與所發行債務 工 具的
償付品 質 相 隔離。因此,為 了設 計出可以 吸引投 資人 購 買的證券化 商品 ,
於證券化流 程中 就有 必 要將所發行流 通 證券的信用風險加以控管,並強化
其信用 品 質。具 體 方式是除 了選擇 財務 結 構 優 良的資產 群組 作為證券化標
的,或使 政府 就所發行證券的 償付予 以保證外,藉由信用加強機構 對 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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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撐 證券 給予 信用 增 強, 也 是 交易 實務上提升其信用評等的 常見 方式 。
六、承銷機構 資產證券化的 程序完 成後,其資產的 支撐 證券 必須 銷售至資本市場
中
銷售的
私 ,以 交易 籌 集 投 資人的資金。此時 媒介角色 。 承 銷機構於銷售時是以其專業 承 銷機構是處於負 責 將證券依公開上市或 知識 與經驗,分
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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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次級 市場的 狀況 ,以 決 定 承 銷方式,並依此提供定價的 服 務 。依我國現
7 參閱財政部民國 95 年 2 月 22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1440 號令。
8
參閱臧大年、謝哲勝、吳家桐,金融資產證 券化理論與法制,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
會, 2005 年 5 月,頁 37 。
9
參閱陳文達、李阿乙、廖咸興,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智勝文化, 2002 年 8 月,頁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