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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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2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稅制 259
貳、資產證券化之特性
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同於由金融機構直接處分其金融資產,以實現其債
權之價值,而是透過特殊目的機構以該金融資產為基礎或擔保,進而活用
其金融資產之價值,以提高資金之使用效率,性質上為一種資產金融,屬
於金融機構調度資金之新種管道,其特性不同於傳統上之直接金融或間接
金融。
資產證券化是指藉由「資產分割」的方式,將資金需求者持有的金融
資產,自其資產負債表上分割出來,作為資金需求者向資金剩餘者融資的
擔保,其目的在於將該金融資產與資金需求者之破產風險隔離。金融資產
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或企業,將其所持有之各種資產,轉換成證券型態
銷售,所形成的流動化、市場化現象,其原以抵押權證券化為代表,近年
來則擴及金融機構之 放款 債權,或企業之 應收帳款 等 營 業資產,其最主要
的特 徵 乃在於藉由資產分割之方式,將原本由資金需求 單位 所持有之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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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自其資產負債表 中 除 列 ,作為其融資的擔保。
參、可作為融資基礎的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資金需求者,將其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作為融資擔
保的基礎,而所 謂 的金融資產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4 條 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 : 「資產 : 指由 創始 機構 收益 及處分之 下列 資產 : 1. 汽車貸款 債權或
其他動產擔保 貸款 債權及其擔保 物 權。 2. 房屋貸款 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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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3 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 3 段第 14
款規定,除列係指由資產負債表移除原已認列之資產或負債。第 4 段規定: 「移轉人若未
喪失對移轉資產之控制,則不宜除列該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