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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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2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稅制      259




                           貳、資產證券化之特性



                               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同於由金融機構直接處分其金融資產,以實現其債
                           權之價值,而是透過特殊目的機構以該金融資產為基礎或擔保,進而活用

                           其金融資產之價值,以提高資金之使用效率,性質上為一種資產金融,屬
                           於金融機構調度資金之新種管道,其特性不同於傳統上之直接金融或間接

                           金融。
                               資產證券化是指藉由「資產分割」的方式,將資金需求者持有的金融

                           資產,自其資產負債表上分割出來,作為資金需求者向資金剩餘者融資的
                           擔保,其目的在於將該金融資產與資金需求者之破產風險隔離。金融資產

                           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或企業,將其所持有之各種資產,轉換成證券型態
                           銷售,所形成的流動化、市場化現象,其原以抵押權證券化為代表,近年

                           來則擴及金融機構之           放款  債權,或企業之         應收帳款     等  營  業資產,其最主要
                           的特  徵  乃在於藉由資產分割之方式,將原本由資金需求                          單位  所持有之特定
                                                       2
                           資產,自其資產負債表            中 除 列  ,作為其融資的擔保。



                           參、可作為融資基礎的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資金需求者,將其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作為融資擔
                           保的基礎,而所        謂 的金融資產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4  條 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  : 「資產    :  指由  創始  機構   收益  及處分之     下列   資產  :  1.   汽車貸款  債權或
                           其他動產擔保       貸款   債權及其擔保       物 權。   2.   房屋貸款   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




                           2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3  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                 3  段第  14
                            款規定,除列係指由資產負債表移除原已認列之資產或負債。第                        4  段規定:  「移轉人若未
                            喪失對移轉資產之控制,則不宜除列該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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