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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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基本原理







                      壹、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立法

                          我國為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提升金融機構之競爭力,自                                 2001  年  4

                      月正式研議「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起,歷經一年多之深入討論,終

                      於在   2002  年  7  月  24  日制定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為我國金融機構之
                      資金調度,開啟另一道新途徑。基本上,就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外國立法例
                      而言,首推以美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法制最為普遍可行,其主要是由諸多

                      具有彈性之法規、契約架構之形式、金融資產之資訊揭露、專業人員行為

                      準則等監督機制所構成,並由有效率及具經驗之法院,提供事後救濟之管
                      道。此外,為防免造成詐欺行為,就金融資產之移轉是否為真實買賣之認
                      定,則是依據破產法及財務會計準則所建立之認定標準。至於其他關於特

                      殊目的機構之業務運作及限制,以及內部控制機制、發行證券之種類、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信用評等及信用加強機制等,皆已行之有年且
                      運作良好。問題在於,由於我國並未有同等機制之建立,因此在研議金融

                      資產證券化條例時,除以美國之立法例作為參考外,主要是借重日本資產
                      證券化之法制經驗,特別是日本於平成十二年                         (2000  年 )   所制定之「資產流

                      動化法」,乃集日本數十年來,致力於推動資產證券化法制之大成,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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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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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王志誠,金融資產證券化-立法原理與比較法制,五南圖書,                      2005  年  3  月,頁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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