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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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基本原理
壹、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立法
我國為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提升金融機構之競爭力,自 2001 年 4
月正式研議「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起,歷經一年多之深入討論,終
於在 2002 年 7 月 24 日制定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為我國金融機構之
資金調度,開啟另一道新途徑。基本上,就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外國立法例
而言,首推以美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法制最為普遍可行,其主要是由諸多
具有彈性之法規、契約架構之形式、金融資產之資訊揭露、專業人員行為
準則等監督機制所構成,並由有效率及具經驗之法院,提供事後救濟之管
道。此外,為防免造成詐欺行為,就金融資產之移轉是否為真實買賣之認
定,則是依據破產法及財務會計準則所建立之認定標準。至於其他關於特
殊目的機構之業務運作及限制,以及內部控制機制、發行證券之種類、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信用評等及信用加強機制等,皆已行之有年且
運作良好。問題在於,由於我國並未有同等機制之建立,因此在研議金融
資產證券化條例時,除以美國之立法例作為參考外,主要是借重日本資產
證券化之法制經驗,特別是日本於平成十二年 (2000 年 ) 所制定之「資產流
動化法」,乃集日本數十年來,致力於推動資產證券化法制之大成,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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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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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王志誠,金融資產證券化-立法原理與比較法制,五南圖書, 2005 年 3 月,頁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