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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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杜絕道德風險
第 10 條 銀行 宜採 下列 措施 ,以 防止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從
業 者收 受佣金回 扣 ,或 接 受招待 等不當 利益:
一、 防堵 不當 利 益 來源 :
銀行應
支付
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 要求 保 險 業 者 及證 券投信投顧 契約 範 疇 業 者 不得有 利 益之情事, 理財業
外 不當
以
並請銀行與保 險 業 者 及證 券 業 者 簽訂之銷售 契約 中 納入 相關
禁止 規定。
二、 防範不當 利 益 收受:
( 一 )教育訓練:
規定銀行 每 年對理財業務人員 舉 辦之教育訓練 課程 ,
有關「業務規範及 職 業 道德操守 」方 面 之 課程至少 一
次,並 留存紀錄 。
( 二 )自律規範:
將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1 點第 3
款 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
意事項」第 9 點第 3 款 之規定 納入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
融商品銷售人員之人事管理辦 法 中,內 容 為:「理財
業務人員 / 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不得 直接 或間 接要求 、期
約 或 收 受不當之金 錢 、財 物 或其 他利 益, 致影響 其專
業 判斷 與 職 務執 行之客 觀 性」。
( 三 )內部 控制:
銀行 須建立偵 測異 常銷售之管理機制。
( 四 )法令
將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遵循: 11 點第 3
款 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