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
P. 353
附 錄 339
附錄一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本會 96.7.26 第 8 屆第 28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金管會 96.10.9 金管銀 (五)字第 09650003940 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 97.4.24 第 9 屆第 2 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金管會 97.4.25 金管銀 (五)字第 09750001490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 ) 為保
障客戶權益,並落實遵循主管機關有關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
商品銷售業務之規定,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章 避免不當銷售
第 2 條 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於推介或銷售金融商品時,
應依主管機關所頒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
點、「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
3
5
條、「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第 點、銀行公會所研訂「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 4
條規定,不得僱用或委託無相關金融證照之人員從事之,包括對
民眾宣傳、解說特定金融商品相關訊息或誘導民眾填寫金融商品
之申購單等。
第 3 條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薪資或獎酬制度應包括下列
原則:
一、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之水準,給予適當金額之底薪。
二、不得僅考量事前因素,應衡平考量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因
素,並依各銀行發展策略, 訂定合理之薪資與獎酬配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