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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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339




                         附錄一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本會  96.7.26  第  8  屆第  28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金管會  96.10.9  金管銀  (五)字第  09650003940  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  97.4.24  第  9  屆第  2  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金管會  97.4.25  金管銀  (五)字第  09750001490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    )   為保
                                 障客戶權益,並落實遵循主管機關有關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
                                 商品銷售業務之規定,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章  避免不當銷售
                         第  2  條  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於推介或銷售金融商品時,
                                 應依主管機關所頒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

                                 點、「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
                                 3
                                                                                   5
                                 條、「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第 點、銀行公會所研訂「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  4
                                 條規定,不得僱用或委託無相關金融證照之人員從事之,包括對
                                 民眾宣傳、解說特定金融商品相關訊息或誘導民眾填寫金融商品
                                 之申購單等。
                         第  3  條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薪資或獎酬制度應包括下列
                                 原則:

                                 一、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之水準,給予適當金額之底薪。
                                 二、不得僅考量事前因素,應衡平考量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因
                                     素,並依各銀行發展策略,          訂定合理之薪資與獎酬配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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