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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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投資  標 的及其可能風險。

                            (3)   相 關 警語  。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要點說明-連動債與投資型保單比較

                         1.   假  設同為投資   五  年  110% (  每  年固  定配  息  2%)   連 結 恆  生
                            指  數  美 元  保  本 結  構商品之  連 動  債  與投資型    保  單  ,其不
                            同點   比 較 如 下 :

                                    連動式債券                     投資型保單
                      投資人         投資人期初交給代銷              投資人期初交給保險公司
                      本金之         銀行   100  元,代銷銀        100  元,保險公司將       100
                      運用          行將全數交給發行機              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
                                  構以購買    5  年期連動        保險費用     3  元,再將另一
                                  債:                     部分   97  元交給發行機構以
                                  Yr1-Yr5  :每年投資         購買  5  年期連動債:
                                  人將可以獲得      100  元     Yr1-Yr5  :每年投資人將可
                                  ×  2%=2  元配息,並         以獲得    97  元×  2%=1.94  元
                                  且期末得回     100  元。      配息,並且期末得回           97
                                                         元。
                         2.   由於投資型     保 單連  結  投資  標 的為   連 動  債  必須為   百  分  之
                            百  保  本 結  構,  故除  發行機構之      信用  風險及    相  關投資風
                            險  外  ,在投資型     保  單 之客  訴 ,有   極  高  的  比  例在於  費  用
                            爭議,提醒業務同仁推            廣  業務  時  務必  詳 加 注意。

                         3.   保  險的  最  大  功 能在於  保障和節    稅  , 保  險商品的推     廣  應
                            以客戶的需求        出  發,  即  以客戶理財     目  標  需求  扣  除  社會

                            保  險  福 利  缺  口 ,以進行規劃。若客戶           購買  需求   非  以  保
                            險  功  能  取  向 ,  而傾向  投資,基於維護客戶          權益    (  投資
                            成 本  考量  ) ,應  審慎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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