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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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學習專業投資技能    237




                           併入  遺 產 總 額課稅。此      案 雖 經繼承人提出       行 政 救 濟,   並  上 訴 到

                           高 雄 高 等行  政法  院 ,  行 政法  院判  決國  稅局   勝 訴 。
                               國  稅局認為,     就遺  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第  一 項第  九 款立
                           法的  精神  , 「壽險給付係       為保  障並避    免  被 保 險  人  (  即 被 繼承人  )

                           因不可   預 料 或不可    抗 力  之 事 故 死亡  致其  家 人 失 去 經濟來    源 使 生
                           活 陷 於 困境  , 始予   以免稅。    」 。故若有大額人        壽 保  險投  保時間
                           是在  被 保 險 人 重  病 無 法自  行處  理 事  務期間,或     距 離被   保  險 人 死

                           亡 期間  太 近   (  如 半  年  內 )   且 被 保 險 人非  意外死亡  ,即  使該筆  人
                           壽 保 險 有 指 定受益人,      國 稅局在   判斷   其  投 保 動 機 、 投 保時  點 以
                           及
                                            入
                                                產
                                                  總
                                     金額
                               險
                                          列
                             保
                                                                   前為
                                                                       止
                           將  投  保金額 理 賠  等  方  面  後, 遺  仍  可能認定為 額計算,  惡  意  規  避遺  產稅 ,實務上已 行  為,  而
                                                             截
                                                               至
                                                                 目
                           有多  件 課稅  案 例。
                           2.  保險類別
                               參  考 案 例:  劉老  先生於   民 國  92  年  11  月 過 世 ,他生前於   91
                           年  6  月贖回  基金   1,000  萬 元 及其孳息,    並將該筆     資金用於    躉 繳
                           購買  即期年金保      險 ,且  約 定子女為     身 故受益人。     該  年金保   險 保
                           證給付   期間   20  年,  並約  定保  證  期間受益人得申請         按 年 貼 現率
                            % 計算,一     次  提前  給付全部    未 支 領 之年金    餘  額,故   國 稅局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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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
                                                            子女
                           除
                                              90
                                            之
                                                                        元 ,併計
                                                    險 理
                             未 給付
                                       餘
                                                                                遺 產
                           尚  劉老  先生已 年金  領回 額  (  身 故保 萬  元 後,  賠 金 ) 11,421,560  93  年  6  月  一 次領  取  之
                           總 額計算,    並 加  徵漏  報  罰鍰  。此  案並  經  台 中 高 等行  政法  院判  決
                           國 稅局  勝 訴 。
                                                                              顯
                                                      獲
                                                  給付
                           降低,且繼承人可因年金  按照  國  稅局論  點  ,因  劉老  先生繳 得與繼承相  交  鉅  額保費, 當 之數額,  使遺  產數額 有 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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