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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查 稅 風險 ,其實 境外 資產規劃 誘 因已不如前。
另 外 ,有 很 多高資產 者 喜歡 購買境外 保 單 ,認為一來可以
降低在 台灣 的資產數額,二來 壽險 理 賠 可以不報 遺 產課稅,一
舉兩 得。但要 注 意 的是,依 照 稅法的規定,只有 向 經金 管 會核
准 的保 險 公司 購買指 定受益人之人 壽 保 險 ,在 被 保 險 人過 世
外
遺
為
投
後,除
才購買 該筆 保 單 有 惡 意 逃漏 壽險 產稅的 理 賠 可免納 保 行 遺 產稅。但是,若 ( 如 重 病 期間
的大額
)
單
躉
繳保
,
是 向 未經金 管 會核 准 之 外國 保 險 公司 購買 的 境外 保 單 , 壽險 理
賠 則不在免稅的 範圍內 。也 就 是 說 , 錢匯 出若是為了 購買境外
保 單 ,在 被 保 險 人過 世 後, 該筆 保 險 理 賠仍 需要納入 遺 產 總
額。如果繼承人 將 理 賠 金額 匯 入 台灣 , 就 很 有可能 被國 稅局 追
查 是否有 逃漏 遺 產稅的 事 宜 。
依 照 遺 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第 一 項第 九 款 的規定,有 指
定受益人之人 壽 保 險給付 ,在 被 繼承人過 世 時,不計入 遺 產 總
額課稅。但實務上 仍 常有 爭 議之課稅 案件 , 國 稅局之核稅 考 量
重 點 主要可分為 兩類 來 探 討:
1. 投保時間
險
保多
躉
並 以 參 考 案 例: 定受益人, 黃老 先生於 投 罹患肝癌 家 保 期間, 公司之年繳或 陸 續 將 定 存解約 繳大額 ,
孫
指
子為
人 壽 保 單 , 黃老 先生也在 投 保後不 幸 於 兩 個 月 內 過 世 。 國 稅局
經調 查 發現,其 投 保時年 歲 已高,且 患 有 癌症 ,認為其 投 保 動
機 可議,有 刻 意 規 避遺 產稅負之 嫌 ,故 將 已繳保費 2,400 萬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