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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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益 人 (新 加 坡 之 代 理 商 ) 不 同 意 撤 銷 該信用狀,並擬準備重新發貨裝
船」,此令本公司相當困惑,因此請問:
一、不可撤銷 (Irrevocable) 之信用狀,如何辦理撤銷?
二、可轉讓信用狀業經轉讓予第二受益人後,第一受益人有權拒絕第二
受益人之撤銷嗎?
依據 UCP600 第 2 條之規定
「信用狀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
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第 3 條規定
「信用狀係不可撤銷,即使其未表明該旨趣。」
第 7 條 b 項規定
「開狀銀行自簽發信用狀時起,即受其應為兌付之不可撤銷之拘
束。」
又依據第 10 條 a 項規定
「除第 38 條另有規定外,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
者,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因此信用狀之撤銷,必須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如經保兌時) 及受
益人之同意。
實務上,信用狀之撤銷,一般係由受益人 (出口商) 與開狀申請人 (進
口商) 先行洽妥後,將信用狀正本及同意書送交通知銀行,經通知銀行拍
電開狀銀行徵得開狀申請人同意後,即完成撤銷。(註:有時開狀銀行會
要求通知銀行將信用狀正本退還開狀銀行,則通知銀行必須依其指示將
信用狀正本退還,此係開狀銀行較為慎重之作法,但信用狀統一慣例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