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96

2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人在國內某外匯銀行服務,辦理信用狀之轉讓及替換單據押匯作

                       業,有關「換單之轉讓信用狀」在作業上碰到下列疑慮,敬請惠予釋
                       疑。

                       一、轉讓銀行可否於轉讓信用狀上加註下列條件之付款敘述:“Payment
                            under  this  L/C  will  be  made  only  upon  receipt  of  funds  from  the

                            issuing bank”,從而轉讓銀行所承擔之風險及義務為何?

                       二、依 UCP  600  第 38 條 i 項之規定,信用狀經轉讓,第一受益人有權替
                           換單據,但卻怠於一經請求隨即履行時,轉讓銀行有權逕將第二受
                           益人之單據交付開狀銀行。請問:1.  第一受益人須於多久期限內提

                           示替換之單據?是否於七個營業日內提示?2.  開狀銀行可否以商業

                           發票顯示「第一受益人為受貨人」為由,視之為單據瑕疵?




                       壹、前言


                           依據銀行實務及 UCP600 之規定辦理全額轉讓或部分轉讓之轉讓手
                       續及押匯流程請參閱第三章第 2 節案例 1 之說明。


                       貳、來函答覆


                              瞭解上述作業流程後,來函所詢簡覆如下: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