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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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人在國內某外匯銀行服務,辦理信用狀之轉讓及替換單據押匯作
業,有關「換單之轉讓信用狀」在作業上碰到下列疑慮,敬請惠予釋
疑。
一、轉讓銀行可否於轉讓信用狀上加註下列條件之付款敘述:“Payment
under this L/C will be made only upon receipt of funds from the
issuing bank”,從而轉讓銀行所承擔之風險及義務為何?
二、依 UCP 600 第 38 條 i 項之規定,信用狀經轉讓,第一受益人有權替
換單據,但卻怠於一經請求隨即履行時,轉讓銀行有權逕將第二受
益人之單據交付開狀銀行。請問:1. 第一受益人須於多久期限內提
示替換之單據?是否於七個營業日內提示?2. 開狀銀行可否以商業
發票顯示「第一受益人為受貨人」為由,視之為單據瑕疵?
壹、前言
依據銀行實務及 UCP600 之規定辦理全額轉讓或部分轉讓之轉讓手
續及押匯流程請參閱第三章第 2 節案例 1 之說明。
貳、來函答覆
瞭解上述作業流程後,來函所詢簡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