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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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83
一、依國際商會之解釋及決議
受指定之轉讓銀行於轉讓信用狀上列有條件的付款敘述,仍具意願
對受益人償付開狀銀行收訖符合之單據付款後,轉讓銀行始將該款項償
付受益人。該有條件的付款敘述,係轉讓銀行於單據未提示至開狀銀行
櫃檯之前,無意願先讓購單據。
(ICC Publication No.613 R.375 P.92,93,94,2000)
由此可知轉讓銀行將「款項自開狀銀行收妥後始付款」之條款載入
經轉讓之 L/C 內是被允許的。
二、轉讓銀行之風險及義務
依國際商會之解釋及決議如下:
(一)轉讓銀行之主要風險及義務是將原始信用狀及依第一受益人
轉讓申請書之格式內容,納入轉讓信用狀之內文。
(ICC Publication No.632 R.375 P.428,429,430,2002)
(二)倘銀行轉讓通知納入「款項須自開狀銀行收妥後始付款」,
轉讓銀行不對該信用狀負付款之承諾。
第二受益人提示單據,轉讓銀行應檢視該等單據是否符合。
第二受益人提示符合之單據,但第一受益人提示不符合之單
據諸如發票及匯票,轉讓銀行有義務於單據送至開狀銀行之
前,尋求第二受益人之認可 (approval) ,倘開狀銀行以瑕疵單
據為由而拒付,它將損害第一受益人及第二受益人之付款請
求。
轉讓銀行未取得第二受益人明示之認可,不應處置第二受益
人 所 提 示 之 單 據 , 第 二 受 益 人 得 自 轉 讓 銀 行 瞭 解 單 據 之 狀
態,尋求某種形式之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