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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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狀,但信用狀申請人  (買方)  及開狀銀行也有權表示同意與否,在
                              商言商,生產工廠仍應通知第一受益人  (代理商)  才是最妥適的作

                              法。

                       (三)就本題所述情況,既然第二受益人已無法履行交貨義務,而第一

                              受益人有意接單發貨,此時重要的是,開狀銀行及開狀申請人應

                              查明信用狀撤銷之原委,以及第一受益人有無能力依信用狀所記
                              載內容如期供應貨品等情事。


                       三、但依 UCP600 第 38 條 e 項「任何轉讓請求書須表明是否且在任何條
                           件下,修改書可通知第二受益人,受讓信用狀須明確顯示該等條

                           件」之規定,若第一受益人在申請轉讓時,亦表明含“不可撤銷”

                           之修改條件,可逕向第二受益人通知時,即表明撤銷不必經第一受
                           益人同意。




                                       第 3 節  轉開國內信用狀


















                           本公司為一貿易商,最近接到一筆高科技電子產品之訂單,金額頗
                       鉅,接到 L/C 後轉向國內某大電子公司  (甲公司) 採購,依出進口產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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