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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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狀,但信用狀申請人 (買方) 及開狀銀行也有權表示同意與否,在
商言商,生產工廠仍應通知第一受益人 (代理商) 才是最妥適的作
法。
(三)就本題所述情況,既然第二受益人已無法履行交貨義務,而第一
受益人有意接單發貨,此時重要的是,開狀銀行及開狀申請人應
查明信用狀撤銷之原委,以及第一受益人有無能力依信用狀所記
載內容如期供應貨品等情事。
三、但依 UCP600 第 38 條 e 項「任何轉讓請求書須表明是否且在任何條
件下,修改書可通知第二受益人,受讓信用狀須明確顯示該等條
件」之規定,若第一受益人在申請轉讓時,亦表明含“不可撤銷”
之修改條件,可逕向第二受益人通知時,即表明撤銷不必經第一受
益人同意。
第 3 節 轉開國內信用狀
本公司為一貿易商,最近接到一筆高科技電子產品之訂單,金額頗
鉅,接到 L/C 後轉向國內某大電子公司 (甲公司) 採購,依出進口產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