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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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89
理規定,該產品必須要「特定人」才能申請輸出許可證,但本公司「非
特定人」,為符合出口簽證,依報關規定,有關出口文件必須均載明
「甲公司」為出口商,但因 L/C 之受益人為本公司,辦理押匯時,押匯
銀行以開立 Local L/C 方式或假 Local L/C 方式辦理。請問:
一、何謂 Local L/C?
二、何謂假 Local L/C?對本公司權益有否影響?
一、假 Local L/C 顧名思義顯與 Local L/C 有關連,為便於說明起見,依
下列方式說明:
(一)Local L/C 之意義
出口廠商為了不讓實際供應商 (Maker, Supplier) 獲知對外貿易交易
內容,或本身非供應廠商,在不便以轉讓方式轉由供應商直接出口等狀
況下,常憑國外銀行開來之信用狀 Master L/C (母信用狀) 或 Original L/C
(原信用狀) 向其往來銀行申請開發 Back to Back L/C (或稱 Local L/C) 交
供應商憑以辦理出口押匯手續。
(二)申請開發轉開國內信用狀之作業流程如下:
註:大多數情形,轉開信用狀 (Back to Back L/C) 的受益人都與原信用狀
的受益人處在同一國家,所以 Back to Back L/C 與所稱的本地信用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