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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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Local L/C) 相類似,以致有些人常將 Back to Back L/C 與 Local L/C
                           混為一談。


                       (三)Local L/C 之受益人持 Local L/C 辦理押匯之作業流程












                           有關申請開發 Back to Back L/C (或俗稱 Local L/C) 應注意事項,請

                       參閱第貳篇第四章第 41 案例。


                       (四)西元 2000 年台灣地區尚未參加 WTO 以前,輸往美國紡織品有配
                              額之規定,有配額之公司才能以其名義申請出許可證,以此為
                              例,可供參考。


                           「假 Local  L/C」乃輸出有配額之產品,在信用狀受益人無配額之情

                       形下,向配額持有者私下購買權利,為符合法令規定需要,利用配額持
                       有人之名義辦理出口簽證、通關、押匯等手續,另為配合上述實務上之

                       需要,信用狀原受益人需以原信用狀向押匯銀行申請開發以「配額持有
                       人」為受益人之 Back  to  Back  L/C  (Local  L/C),然後配額持有人再持

                       「Local L/C」在開狀銀行辦理出口押匯,在此情形下,因 Local L/C 之開

                       狀與押匯在同一家銀行辦理,銀行為簡化手續,僅持有原信用狀受益人
                       之「轉開國內信用狀申請書」,但實際並未轉開國內信用狀而直接辦理

                       Local L/C 之押匯,此種未開發 Local L/C 而利用 Local L/C 押匯方式辦理
                       押匯,以達到配額私下轉讓,又能符合法令規定之押匯,誠屬假 L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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