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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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9. 聯運轉船貨條款 (Through Cargo or Transshipment Clause):
                              凡聯運貨物的運送,第一運送人對貨物連續運送負保證責任,連

                              續運送人對個別階段的運送負責。
                            10.留置條款 (lien clause):

                              運送人為保證獲得應收運費及其他費用,必要時得按比例留置貨
                              物以抵償。諸如運送貨物性質所致船舶或他人損失、裝卸延滯

                              費、救助的報酬、共同海損分攤額、貨物到付運費等,船長均得
                              依職權就貨物行使留置權。

                            11.運費條款 (freight clause)
                              ※運費預收,貨物滅失概不退還。

                              ※運費計算方法由船方決定計算單位,並得丈量檢查貨物,如託
                                運人所報不符時,丈量費由貨方負擔。

                              ※已裝載未報明經船長發現的貨物,照同類貨物最高運價收費。
                              ※因不可抗力原貨運回,託運人僅付去程運費。

                              ※船舶航行中修繕,託運人在到達目的港前提貨,應付全部運

                                費。
                              ※船舶航行中遇難,貨物由船長設法運到目的港,如其運費較低

                                於約定的運費,託運人減支付兩種運費差額的半數;如新運費
                                等於較高於原約定運費時,其增加額由託運人負擔。

                            12.包裝嘜頭條款 (packing and marks clause):
                              包裝不固,嘜頭不清或不符,運送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不負責

                              任。
                            13.甲板貨條款 (on deck cargo clause):

                              除未經託運人同意或不為航業習慣所允許,運送人將貨物裝載於
                              甲板上,致發生損害,運送人應負責外,貨物裝載於甲板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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