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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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81






                                    已獲託運人同意,即免除船方責任。
                                  14.散裝貨條款 (bulk cargo clause):

                                    運送人對散裝貨物的數量與重量不負責任。
                                  15.其他條款

                                    ※共同海損條款 (general average clause):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處
                                       理。

                                    ※碰撞條款 (collision clause):以布魯塞爾船舶碰撞公約處理。


                                  貴公司以「裝載貨物未詳細核對貨物內容」為由向船公司索賠,船
                             公司可根據上述提單背面印定條款第 4 條“貨物內容不詳”及貨櫃裝載

                             提單“託運人自行裝載和計數”等不負責任等條款拒絕貴公司之要求。

                             (二)開狀銀行方面:


                                  開狀申請人為保護其本身的利益,除希望由銀行來承擔審核單據之

                             義務與責任外,亦希望銀行負起審查單據上所記載有關貨物與事實相符
                             之責任,但實務上銀行從業人員對單據本身,以及其有關交易的各國法

                             令和習慣所具備的知識有限,又在單據的審查及處理均需迅速完成,在
                             時間上也不容許銀行對單據、貨物內容作實質上的調查,在 2007 年信用

                             狀統一慣例第 14 條 a 項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僅以

                             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第 34 條
                                  「銀行對任何單據之格式、充分性、正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

                             效力,或對單據上所規定或加註之一般或特別條款,既不負義務或責
                             任;對任何單據所表彰貨物,勞務或其他履約行為之說明、數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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