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195
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81
已獲託運人同意,即免除船方責任。
14.散裝貨條款 (bulk cargo clause):
運送人對散裝貨物的數量與重量不負責任。
15.其他條款
※共同海損條款 (general average clause):依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處
理。
※碰撞條款 (collision clause):以布魯塞爾船舶碰撞公約處理。
貴公司以「裝載貨物未詳細核對貨物內容」為由向船公司索賠,船
公司可根據上述提單背面印定條款第 4 條“貨物內容不詳”及貨櫃裝載
提單“託運人自行裝載和計數”等不負責任等條款拒絕貴公司之要求。
(二)開狀銀行方面:
開狀申請人為保護其本身的利益,除希望由銀行來承擔審核單據之
義務與責任外,亦希望銀行負起審查單據上所記載有關貨物與事實相符
之責任,但實務上銀行從業人員對單據本身,以及其有關交易的各國法
令和習慣所具備的知識有限,又在單據的審查及處理均需迅速完成,在
時間上也不容許銀行對單據、貨物內容作實質上的調查,在 2007 年信用
狀統一慣例第 14 條 a 項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僅以
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第 34 條
「銀行對任何單據之格式、充分性、正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
效力,或對單據上所規定或加註之一般或特別條款,既不負義務或責
任;對任何單據所表彰貨物,勞務或其他履約行為之說明、數量、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