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196

1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對貨物之發貨人、運送
                       人、運送承攬人、受貨人、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之善意或作為或不作

                       為、償債能力、履行能力或信用狀況,亦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明示只要銀行以相當之注意審查一切單據,確定該等單據“表面”

                       與信用狀條款符合,對單據實際裝載內容不負責任,據此若開狀銀行貿
                       然接受貴公司“拒付”之要求必然有悖於信用狀交易無因性之特性。


                       二、為解決貿易之糾紛,建議貴公司採取下列措施


                            1.  直接磋商:買賣雙方當事人直接磋商解決,如減價、下次補運,
                              此並可顧及雙方情誼。

                            2. 和解或調解:買賣雙方透過律師或第三人進行交涉或調解。

                            3. 仲裁 (Arbitration),買賣雙方依據事前買賣契約內之仲裁條款,或
                              事後將案件交由仲裁組織或仲裁人解決。
                              在商言商,解決貿易糾紛應以上述方法為之。惟對存心詐欺或金

                              額龐大才宜採有強制性手段交付司法機構提起訴訟解決。

                            4.  訴訟:向對方國家的法院或台灣法院提起訴訟,依法院的判決解
                              決糾紛。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方法除第一項之外,若在交易之前,雙方簽訂
                       買  賣  契  約  時  若  未  列  入 “ 適 用 法 律 條 款 ” (The  Applicate  Law  of  The

                       Contract) 或“仲裁條款”(Arbitration) 時,萬一發生貿易糾紛時,法律管

                       轄歸屬問題發生,無從投訴,因此奉勸買賣雙方在進行交易前,審慎訂
                       妥貿易契約,不要輕易接單後就發貨,否則一旦發生爭執時,會有投訴
                       無門之窘境。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