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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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79
5. 損害條款 (Damage Clause):
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的裝卸、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應
為必要的注意及處置,但因貨物瑕疵變質及易於損害及因託運人
過失所造成的,運送人可不負責。
6. 高價貨品條款 (Special and Valuable Clause):
高價貨品如金、銀、貨幣、證券、古玩、字畫等的運送,如託運
人要求照價賠償,必須有特別安全的措施,如託運人未將高價貨
品性質及價格預先聲明,船公司不負照價賠償之責。
7. 危險品條款 (Dangerous Cargo Clause):
船公司對於危險品的運送須加特別措施,以策船員及人命安全,
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貨物內容性質明告船方,否則船長有權起
卸、拋棄。因而發生的損害及費用,船方不負責任,貨方並應負
擔損失責任。
8. 損害賠償條款 (Claim Clause)
提出損害賠償時效:貨物遇有損害,受貨人應在提貨前或當時以
書面將貨物損害情形通知運送人或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
情形,如損害不顯著者應在三日內提出賠償請求,但應在貨物受
領或應受領日起一年以內提出訴訟,否則請求權即告消滅。
損害賠償限額:除託運人事先聲明貨物性質、價值並註明於提單
者以外,貨物發生滅失或毀損,運送人對每件貨物的賠償金額均
加限制。
賠償價格的估算: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的價值計算。所謂交付
時,指船隻進口當日市價。習慣上,以該貨起運地發票價值加運
送、保險費並加 10%利潤、或以海關估價或照保險單所記載貨價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