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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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79






                                  5. 損害條款 (Damage Clause):
                                    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的裝卸、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應

                                    為必要的注意及處置,但因貨物瑕疵變質及易於損害及因託運人
                                    過失所造成的,運送人可不負責。

                                  6. 高價貨品條款 (Special and Valuable Clause):
                                    高價貨品如金、銀、貨幣、證券、古玩、字畫等的運送,如託運

                                    人要求照價賠償,必須有特別安全的措施,如託運人未將高價貨
                                    品性質及價格預先聲明,船公司不負照價賠償之責。

                                  7. 危險品條款 (Dangerous Cargo Clause):
                                    船公司對於危險品的運送須加特別措施,以策船員及人命安全,

                                    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貨物內容性質明告船方,否則船長有權起

                                    卸、拋棄。因而發生的損害及費用,船方不負責任,貨方並應負
                                    擔損失責任。
                                  8. 損害賠償條款 (Claim Clause)

                                    提出損害賠償時效:貨物遇有損害,受貨人應在提貨前或當時以

                                    書面將貨物損害情形通知運送人或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
                                    情形,如損害不顯著者應在三日內提出賠償請求,但應在貨物受
                                    領或應受領日起一年以內提出訴訟,否則請求權即告消滅。

                                    損害賠償限額:除託運人事先聲明貨物性質、價值並註明於提單

                                    者以外,貨物發生滅失或毀損,運送人對每件貨物的賠償金額均
                                    加限制。

                                    賠償價格的估算: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的價值計算。所謂交付
                                    時,指船隻進口當日市價。習慣上,以該貨起運地發票價值加運

                                    送、保險費並加 10%利潤、或以海關估價或照保險單所記載貨價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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