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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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83
本公司為一貿易商,最近曾接獲香港某買主之訂單,同時並開來信
用狀,但本公司數度向通知銀行查詢皆未有結果,因對方催貨且表示確
已開出信用狀,故要本公司隨即發貨裝船,最後好不容易於 2009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五收到買方所開之信用狀,隨經檢視其內容後發現有一「裝
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之特別條款規定如下:
“Certified Copy of Beneficiary′s Fax to Applicant 3 Days Before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Shipment Date 、Description and
Quantity of Goods 、 Invoice Value and This L/C No. The Relative
Transmission Report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令本公司對於出貨時間頗感困擾,如為配合買方需要仍按原訂出貨
時間 12 月 20 日出貨,但來不及 12 月 17 月發出貨通知不知是否違反該特
別條款之規定,因此請能詳加解釋並說明其影響。
一、本段特別條款之意義為:
「受益人欲於裝船三日前傳真 (Fax) 予開狀申請人通知船名、裝船日
期、貨物的數量及內容、商業發票價值和信用狀號碼。而相關的電傳報
告必須提示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