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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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2. 危險除外條款 (Perils of The Sea Clause and Acts of Goods)
                              ※天災及海上固有危險除外。

                              ※戰爭危險除外 (War Risk Clause or Risk of Capture Clause)。
                              ※第三者行為危險除外  (Government  Order,  etc.  Clause):凡因政

                                府命令拘捕、扣押、禁制、徵用、沒收或罷工、暴動、檢疫等
                                發生的損害,船公司不負責任。

                            3. 責任除外條款 (Exception Clause)
                              ※疏忽除外條款  (Negligence  Clause):非運送人或代理人、受僱

                                人的故意重大疏忽或過失及因船長、海員、引水人員或運送人
                                的受僱人,因航行或管理船舶的行為疏忽過失所發生的損害,

                                船公司不負責任。

                              ※隱藏瑕疵條款  (Latent  Defects):船舶雖經注意仍不能發現的隱
                                藏瑕疵致航行中貨物毀損滅失的,運送人不負責任。
                              ※變更航程條款  (Deviation  Clause):為救助海上人命財物或其他

                                正當理由  (如補充燃料食品)  變更航程致發生損害時,船方不負

                                賠償責任。但為裝卸客貨而變更航程者不在此限。
                            4. 貨物內容不詳條款 (Unknown Clause):

                              船方裝船對於個數、包件,必須與裝貨單核對,但對包裝內的貨
                              品內容、數量、品質等是否符合,船方無法一一檢查,所以只註

                              明貨物表面狀況良好,交貨時也以貨物包裝外表良好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交出即可,對於貨物內容可不負責任,

                              在貨櫃裝運之實務上如係貨櫃裝載之提單上皆註明“Shipper’s
                              Load  &  Account”等類似用語意即貨櫃內之貨品由託運人裝入和

                              計數。
                              船公司對貨物內容和數量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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