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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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2. 危險除外條款 (Perils of The Sea Clause and Acts of Goods)
※天災及海上固有危險除外。
※戰爭危險除外 (War Risk Clause or Risk of Capture Clause)。
※第三者行為危險除外 (Government Order, etc. Clause):凡因政
府命令拘捕、扣押、禁制、徵用、沒收或罷工、暴動、檢疫等
發生的損害,船公司不負責任。
3. 責任除外條款 (Exception Clause)
※疏忽除外條款 (Negligence Clause):非運送人或代理人、受僱
人的故意重大疏忽或過失及因船長、海員、引水人員或運送人
的受僱人,因航行或管理船舶的行為疏忽過失所發生的損害,
船公司不負責任。
※隱藏瑕疵條款 (Latent Defects):船舶雖經注意仍不能發現的隱
藏瑕疵致航行中貨物毀損滅失的,運送人不負責任。
※變更航程條款 (Deviation Clause):為救助海上人命財物或其他
正當理由 (如補充燃料食品) 變更航程致發生損害時,船方不負
賠償責任。但為裝卸客貨而變更航程者不在此限。
4. 貨物內容不詳條款 (Unknown Clause):
船方裝船對於個數、包件,必須與裝貨單核對,但對包裝內的貨
品內容、數量、品質等是否符合,船方無法一一檢查,所以只註
明貨物表面狀況良好,交貨時也以貨物包裝外表良好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交出即可,對於貨物內容可不負責任,
在貨櫃裝運之實務上如係貨櫃裝載之提單上皆註明“Shipper’s
Load & Account”等類似用語意即貨櫃內之貨品由託運人裝入和
計數。
船公司對貨物內容和數量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