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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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77


















                                  本公司以 L/C 為付款方式向土耳其某棉花商購買高級棉花乙批到大

                             陸工廠紡紗織布,辦理進口通關驗櫃時,發現貨櫃內全係廢棉,本公司
                             遂請公證公司檢驗並出具公證報告,委請律師向承運之船公司以「裝載

                             貨運時未詳細核對貨物內容為由」要求賠償,另以「貨載內容與提單不
                             符」為由,要求開狀銀行拒付,均被拒絕,請問:

                                  1. 理由安在?
                                  2. 如何解決該項糾紛?





                             一、貴公司之要求被航運公司及開狀銀行所拒絕,其理由如下:


                             (一)航運公司方面:


                                  為便於解釋其原因,首先要介紹闡明記載船方、貨主、受貨人間之
                             權利義務之提單背面列有任意事項條款。有關輪船公司責任的免責事項

                             或特約條款,其內容如下:
                                  1. 最高條款 (Paramount Clause):

                                    船公司為確定運送人與託運人、受貨人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根
                                    據,多規定以統一提單規則國際公約或本國海商法為依據,是為

                                    最高條款 (又稱為適用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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