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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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1. 轉運:航運單據上列有下列轉運情形
                              TPE-HKG CX565/040514

                              HKG-PAR CX261/040514
                              PAR-LYS FRAV040515

                           2. 備註欄 (Handing Information) 未填 Notify Party,請問拒付理由合
                              理嗎?





                       壹、託運手續及空運提單製作流程

                           台灣出口之產品,由體大值小之農業、輕工業產品提升為「短、

                       小、輕、薄」之附加價值高之電子、科技產品,加上近年來航空事業發
                       展神速,飛機載運能量大幅提高、安全性增加,雖航空運費較海運昂

                       貴,但對運輸時間而言,空運比海運快捷方便,在空間上,可利用空運

                       直達內陸目的地,彌補海運功能之不足,因此國外進口商常因實際之需
                       要,為維持品質及爭取時效之產品,諸如花卉、活魚、新聞報紙、電子
                       零組件等都指定空運。

                           為答覆來函所詢問題之前,應先瞭解空運貨物的託運手續及簽發空

                       運提單製作流程。

                       一、託運手續


                           空運貨物 (air cargo) 若貨物數量多時,可直接聯絡航空公司或其代理

                       人洽訂艙位,填妥託運單  (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經航空公司或
                       其代理人接受後,將貨物送至機場進倉報關。嗣經海關驗放後,航空公

                       司將發行空運提單交與託運人。若貨量少時,則可洽航空貨運承攬商  (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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