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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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69






                             三、綜上所述,可知所謂“Negotiable Form Documents”在國際貿易上應指
                                  可經由背書轉讓之單據,而就此類單據格式來看,主要係包括海運

                                  提單及保險單在內的兩種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居多,其餘
                                  依背書而轉讓的單據應屬少數而不多見。
















                                  本公司最近接獲東歐地區客人開來之 L/C,L/C 上內容要求押匯時提
                             示 Air Consignment Note,請問:

                             一、其所指為何種文件,它具備何種性質?
                             二、與 House Air Waybill 有何關連?





                             一、航空貨運單  (Air  Consignment  Note),就是託運人與航空公司或其代

                                  理人隻方當事人所訂立之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契約的憑證。亦稱為空
                                  運 提 單 Air  Waybill , 西 元 1927 年 訂 定 為 華 沙 公 約 稱 為 “Air

                                  Consignment  Note” 簡  稱  ACN , 1955 年 海 牙 議 定 書 改 稱 為 Air
                                  Waybill,簡稱 AWB,現在一般都用後者稱之。

                                  由於空運提單之主要內容大都依據華沙公約訂定,因此其性質不同
                                  於海運提單,它不是有價證券,本身並不表彰託運的貨物,它不具

                                  有流通性,當然不能背書轉讓,通常由於航空公司收到貨物隨即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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