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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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65
ii. 表明貨物業已接受待運。
iii. 表明簽發日期。此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除非航空運送單據
含實際裝運日期之特別註記。於此情形,該註記敘明之日期將視
為裝運日期。
顯示於航空運送單據有關飛行班次及日期之任何其他資料,將不作
為判定裝運日期之用。
本條有關顯示於航空運送單據上之飛行班次及日期欄內資料 (標示
「僅供運送人使用」或有類似表示),將不認係該項發送日期之特殊註
記。
在一切其他情形,航空運送單據上之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基
本上航空運送單據只要表明貨物業已接受待運 (Accepted for Carriage) 銀
行將予接受。就本題信用狀所規定的條款來看,信用狀已明白規定:
「貨物從台灣運至尼泊爾首都加德滿都經由定期空運航線」,故要求提
示空運提單,然卻要求必須是清潔已裝運 (Clean on Board) 之空運提單,
探其原因,可能是進口商要求出口商不僅要完成貨運裝運程序,而且空
運提單必須註明確實起飛日期,換言之,即係依據上述信用狀統一慣例
第 23 條 a 項 iii 款所謂「表明簽發日期。此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除
非航空運送單據含實際裝運日期之特別註記。於此情形,該註記敘明之
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顯示於航空運送單據有關飛行班次及日期之任何
其他資料,將不作為判定裝運日期之用。」亦即信用狀所要求之“Clean
on Board”,應指清潔空運提單上實際起飛日,而非 a 項 ii 款所指之表明
貨物業已接受待運之空運提單之簽發日,此點是出口商應該注意的。
二、就交貨條件來看,本題信用狀既然要求提示空運提單以空運方式來
裝運貨物,而且在裝運條款中規定交貨條件為“CFR Kathmandu”,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