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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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65






                                  ii. 表明貨物業已接受待運。
                                  iii.  表明簽發日期。此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除非航空運送單據

                                     含實際裝運日期之特別註記。於此情形,該註記敘明之日期將視
                                     為裝運日期。

                                  顯示於航空運送單據有關飛行班次及日期之任何其他資料,將不作
                             為判定裝運日期之用。

                                  本條有關顯示於航空運送單據上之飛行班次及日期欄內資料  (標示
                             「僅供運送人使用」或有類似表示),將不認係該項發送日期之特殊註

                             記。
                                  在一切其他情形,航空運送單據上之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基

                             本上航空運送單據只要表明貨物業已接受待運 (Accepted for Carriage)  銀

                             行將予接受。就本題信用狀所規定的條款來看,信用狀已明白規定:
                             「貨物從台灣運至尼泊爾首都加德滿都經由定期空運航線」,故要求提
                             示空運提單,然卻要求必須是清潔已裝運 (Clean on Board) 之空運提單,

                             探其原因,可能是進口商要求出口商不僅要完成貨運裝運程序,而且空

                             運提單必須註明確實起飛日期,換言之,即係依據上述信用狀統一慣例
                             第 23 條 a 項 iii 款所謂「表明簽發日期。此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除

                             非航空運送單據含實際裝運日期之特別註記。於此情形,該註記敘明之
                             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顯示於航空運送單據有關飛行班次及日期之任何

                             其他資料,將不作為判定裝運日期之用。」亦即信用狀所要求之“Clean
                             on  Board”,應指清潔空運提單上實際起飛日,而非 a 項 ii 款所指之表明

                             貨物業已接受待運之空運提單之簽發日,此點是出口商應該注意的。


                             二、就交貨條件來看,本題信用狀既然要求提示空運提單以空運方式來
                                  裝運貨物,而且在裝運條款中規定交貨條件為“CFR Kathmandu”,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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